我市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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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系开展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深挖彻查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以来全市首例宣判的“洗钱罪”案件。

    据悉,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刘某(同案中已被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去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明知刘某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刘某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供刘某收取毒资,并将该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和微信作为两人日常生活开支,或以基金理财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

    检方认为,黄某明知刘某系毒贩,仍提供其银行卡帮助刘某收取和支付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洗钱罪”。天元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据本案相关承办人介绍,洗钱是一种将犯罪所得通过一定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犯罪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其实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让我们帮忙银行转账或者提现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如果我们明知转账的来源“不正当”,仍提供类似帮助行为,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大家应当引以为戒,提升风险规避意识,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或碍于人情,掉进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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