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健身器材致幼童伤残 这个“锅”谁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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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醴陵市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告邓某的监护人被认定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醴陵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物业公司)、被告醴陵市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开发公司)被认定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

    去年8月,原告邓某(事发时仅2岁)在其母陪同下,在居住的醴陵市某小区娱乐健身场所玩耍,这过程中邓某独自在该健身区域使用腰背按摩器玩耍时,被上述器材砸伤手指。随后,邓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邓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4.7万余元。

    对此,邓某的家属认为,该设施由被告某开发公司安装并投放使用,且由该公司交给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由于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加上被告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了事件的发生,两被告需承担70%的责任。

    被告某开发公司则认为,健身器材在交付时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所以己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己方不是涉案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人和安保义务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该健身器材上有标示锻炼方法及注意事项,特别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时必须有成人监护。不当操作引发事故者,请自负责任。严禁攀爬。”邓某的监护人未按照安全提示放任邓某独自在该器械旁玩耍,对其受伤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尽到法律上应尽的监护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对上述两方均不认可,认为应由邓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三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选择了对簿公堂。

    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两被告亦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监护人未按照安全提示,放任时年两周岁的原告邓某独自在小区健身场所内玩耍健身器材,未尽到监护职责,对邓某的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对小区内的健身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某开发公司作为该健身器材的建设单位,不能证明其已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已就该设施完成交接查验手续,故其对邓某的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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