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闹市区驾车不顾他人安危,只为泄愤故意与人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驾驶员黄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黄某是我市某品牌建材的经销商,受害人吴某是该品牌的株洲片区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分销合同中约定,发生跨地区进出货行为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黄某需要定期无条件接受检查。
去年10月8日11点,吴某根据公司安排对黄某的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黄某存在窜货行为。当时黄某并不在现场,其对吴某的突击检查非常不满。后来,黄、吴二人在电话里发生激烈争吵,吴某直接挂断了电话。
当日11时57分左右,黄某驾车至石峰区人民北路某路段时,偶遇了对向驶来的吴某所驾车辆,怒火中烧的黄某见状竟故意往左猛打方向盘,变道迎面撞击正常行驶中的吴某,造成吴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经查,案发路段是城市次干路,案发时车流人流较多,且车辆撞击地点旁边人行道上正有多名群众闲坐聊天。
后来,公安机关对吴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调查、侦查期间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期询问、讯问黄某时,黄某均未如实供述真实原因,一直辩称自己是因正常行车途中看到前面有黑影,就紧急避让往左打方向盘,偶然撞到受害人吴某车辆。直到2个月之后,才供认了事实。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为泄私愤,在人流车流较为密集的城市次干路段、时段,故意驾车突然变道,撞击正在对向正常行驶的受害人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亲属也已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黄某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黄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