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全市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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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各餐饮等非居民燃气用户:

    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稳定发展大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有效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及市住建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13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餐饮等行业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安装对象: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等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城市综合体、在建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安装方式:鼓励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及技术指导,也可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选购合格的燃气报警装置并选择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资质的单位安装。

    三.安装时间:按照国务院、省安委会以及我市统一部署,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用户应当在2022年8月20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对未按期完成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其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住建、商务粮食、应急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落实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株建联字〔2022〕13号)进行相应处罚。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符合本告知书第一条的安装用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要求及时安装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监督投诉电话:0731-22870050。

    特此告知。

    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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