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停行为将不定期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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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彭晚华)8月1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通告涉及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等7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告称,在城区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至停车场内或停车泊位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同时,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应当按照按顺行方向靠右侧停靠,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在设有限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停车应按照限定时间和要求停放。

    在设有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停靠点靠右侧路边按顺序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没有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对城市快速路、严管路段、人行横道、黄色网状线等路段、区域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提醒纠正或短信告知的同时予以处罚。

    非严管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对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短信提醒立即驶离;经短信提醒后仍不驶离或者虽在现场但经提醒后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停放的“僵尸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违法停车的行为通过公众媒体不定期进行曝光,敦促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停车秩序。

    通告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毁损、涂改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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