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卡给他人过账 小心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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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马丰林)“我们只是借卡给他人过账,没有直接参与洗钱,怎么触犯了刑法?”赖某清等6人落网后大惑不解,直到公安民警仔细解说才恍然大悟。近日,醴陵市公安局明月派出所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百日行动”再添战果。

    经查:今年6月17日,嫌疑人赖某清受初中同学徐某所托,寻找一些银行卡帮助过账,许诺一张卡给200元介绍费,并以转账金额的5%作为答谢费用。于是,赖某清于6月18日至6月20日期间,先后联系张某云、朱某全、王某香、董某清、邓某红5人,让其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号。受害人将资金打到5人银行卡上后,5人持卡去银行将钱取出,交由赖某清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到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现已查明,5人共提供银行卡11张,涉案资金逾20万元。

    目前,赖某清已被刑事拘留,他所联系的5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醴陵公安提醒,根据最新立案标准,凡是办理银行卡,即使没有出卖给他人,但有参与帮忙转账行为,如刷脸认证、提供验证码、提供密码、取款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文中所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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