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3.5万回报仅234元这次直播带货太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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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如果投入和收益不成正比该怎么办?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本案是我市今年第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引起的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原告我市某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直播带货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在某电商直播平台上,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推广。原告向被告支付3.5万元“坑位费”以及20%的佣金;被告则按照“坑位费”的3倍为指标,为原告100%完成带货推广任务,如被告到期未100%完成指标,则应在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销售额比例退还原告相应投入费用。另外,佣金将依据推广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应得比例。

    结果被告直播带货的效果非常不理想,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销售额仅仅只有234元。于是原告在向被告索要“坑位费”未果后,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带货任务及退还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还原告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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