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宣判:全市25名毒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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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周子熙)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本次集中宣判活动从6月20日开始至6月26日结束,全市共有中院和7个基层法院参与,共宣判毒品案件9件25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庭审。

    其中,中院一审案件1件1人、基层法院8件24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拘役1人,所判处的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判处缓免刑。

    多次贩毒,渌口区一毒贩领刑14年

    6月23日,渌口区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缴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某多次向上线龙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49.71克(其中麻古119粒、冰毒39克),并将所购毒品绝大部分贩卖给毛某、刘某、凌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熊某作为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应当按照其向上线购进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聚众吸毒,两老表携手锒铛入狱

    近日,攸县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行宣判,对该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和朱某、谭某、苏某(均已处罚)在某足浴店消费时,四人在聊天中谈起想吸食毒品,于是苏某联系颜某(未到案)购买毒品,颜某联系汤某(已处罚),汤某则联系株洲老表(另案处理),在得到有毒品的答复后,周某开着自己的轿车载着朱某和苏某,接上汤某和颜某,一起前往株洲购买毒品吸食。

    2月5日凌晨,五人到达株洲,颜某和汤某联系毒贩购得2000元毒品(冰毒)后,周某和朱某、汤某、颜某、苏某在周某的轿车上使用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毒品(冰毒)。5月25日,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周某传唤至攸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零口供”,一言不发照样能办你

    6月24日上午,天元区法院对一名“零口供”毒品再犯、累犯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四次判处刑罚,2019年6月才刑满释放。后续,袁某重操旧业,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庭审,坚决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袁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约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去年5月,袁某在某小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约0.2克冰毒和半粒麻古。公诉机关提交了吸毒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吸毒人员与被告人交易毒品时的通话记录、吸毒人员的毒品检测结果及被告人的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综合证明被告人袁某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袁某曾因毒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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