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株洲县某环保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诉被告渌口区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年,建材公司、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某页岩矿采矿权,出让年限为8.4年。建材公司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书》,并自2012年起开始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至2017年共缴纳备用金7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对建材公司下发《关于政策性关闭退出烧结砖瓦企业告知书》,告知其因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必须于去年1月22日前自行实施关闭退出。
其后,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于去年3月,向建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书》,通知建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立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逾期不履行,将扣缴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并组织第三方代行治理。
但建材公司未按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去年4月8日,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对建材工资作出《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决定书》,强制扣缴建材公司环境治理备用金,并要求建材公司承担代行治理费用70.78万元。于是,双方意见不一,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本案中渌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