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10倍赔偿”公益诉讼案宣判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林某、谢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2年,林某并处罚金10万元;3人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571500元。据悉,这是今年我市判决的首例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性保健品推销员铤而走险

    据了解,林某曾是一名性保健品的推销员,为了赚“快钱”,他动起了自己“生产”性保健品和性药的歪心思。

    2018年底至去年4月期间,林某购进生产原料,在广东租用一栋民房作为据点,雇佣潘某、谢某为生产人员,李某为发货人员。其中,林某、潘某负责原料制作和压片,谢某负责包衣和包装工序,将有治疗作用的药品成分添加到性保健品中,加工成“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俗称“伟哥”)。

    有时他们也会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一些无疗效、无毒害的假药,逐渐形成一条假性药、假性保健品的“生产链”。

    林某利用以前担任过性保健品推销员的经验,通过网络销售这些性保健品和假药,并用物流寄出。为了规避被追查的风险,林某指使其妻子吴某购买他人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货款,并采取转账到他人账户再转回、现金支取等方式将赃款“洗白”。

    10倍惩罚性赔偿款执行完毕

    去年3月,公安机关在荷塘区依法查处了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顺藤摸瓜查获了李某从林某处购买的“性药”。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性药”为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

    林某、潘某等人通过生产、销售各类假性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至湖南株洲、新疆、山东、广东等地,销售金额巨大,其中销售给我市的价值共计57150元。今年1月,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的惩罚性赔偿款571500元已执行到位。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