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车时出了车祸选手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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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参加卡丁车赛事不幸发生车祸,这个责任谁来负?近日,天元区法院判决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0年,原告杨某和被告隆某都参加了某卡丁车赛事株洲站的比赛。参赛之前,杨、隆二人都填写了《车手报名表》,表中警告部分的内容为“本人已详细阅读比赛规则,完全了解卡丁车比赛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现郑重声明自身具备比赛所要求的能力,如在比赛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本人自己负责,不会强调任何原因而向本次比赛的组织者、承办者、赛事委员会、赛事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关团体及个人采取追究或索赔的行为”。

    2020年8月,杨、隆二人在赛场热身练习时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经赛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依据比赛规则,取消隆某参赛资格。经诊断,杨某为右肩关节损伤、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治疗费花了3万余元。隆某受损的车辆维修费为1.2万余元。

    事后,杨、隆二人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杨某将隆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自愿参加赛事,卡丁车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赛事组委会亦将比赛风险告知了杨某,杨某对卡丁车比赛的风险具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卡丁车之间的碰撞及碰撞导致的人身受损。杨某在热身练习过程中受伤,属于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杨某在比赛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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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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