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把活人当“兔子” 非法狩猎酿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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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尹某、王某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去年6月21日晚,尹某、王某以及朋友向某晚餐饮酒后,又约上了朋友刘某一同外出狩猎。(向、刘二人实际未参与狩猎)于是,几人备好了高压气枪、子弹和2个热成像仪器等狩猎工具,由刘某驾车前往攸县莲塘坳镇某村。

    随后尹某、王某使用热成像仪器一番寻找,尹某发现了一只“兔子”,但因为酒劲他一时间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便叫来了一旁的王某,王某看后也认为是一只“兔子”,于是尹某举枪朝“兔子”开了一枪。

    “不晓得打中没有,还打不打?”尹某等人驾车进一步靠近“兔子”,但仍无法准确判断。此时,车上的同伴随口说了一句“打咯”,尹某便举枪又开了一枪。直到几人到了近前才发现,这哪里是什么“兔子”,分明是一个人。

    原来,受害人谭某当时正蹲在附近抓青蛙,被尹某、王某一行人错当成了“兔子”。尹某的第一枪命中了谭某的头部(轻伤二级),而第二枪命中了谭某的腹部(重伤二级)。事发后,尹某、王某等人留在原地,等待办案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尹某、王某等4人经调解与受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尹某、王某等4人赔偿谭某的损失共计50万元,谭某向尹某、王某等4人均出具了谅解书。

    攸县法院一审认为,尹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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