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委会后 被业主以“一己之力”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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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如果业委会本身不具备合法性,那么业主们该怎么办?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茶陵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被依法撤销,并且业委会所制定的多项小区制度也被撤销。

    入住业主不足一半,业委会就成立了

    2019年7月,涉案小区公示了业委会选举筹备小组人员30人名单。同年10月,涉案小区公示了业委会候选人10人名单及其栋号、学历、职业部分信息。同年11月,涉案小区进行现场投票、上门及微信三天投票,共计306票。但是,涉案小区共规划有988户,截至2019年10月时,已办理交房的业主只有455户。

    随后,业委会正式成立,在小区内开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行使各项权利。去年4月,小区业主尹某入住了涉案小区,当他得知了业委会的情况后认为,这样成立的业委会并不合法,于是将业委会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定业委会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依法予以撤销

    茶陵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涉案小区交付使用的户数证明以及业委会辩称交付使用的户数,该小区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成立之初共30人,超过法定人数;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信息不完整,筹备组组长不是由街道办事处的代表担任,且没有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筹备程序不合法。

    其次,涉案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选举投票结果公示只显示了已入住户数、实发选票户数以及投票票数等情况,未公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业主总数等投票权数情况。并且,业委会在本案中没有提交选票,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筹备组需确定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权票数,业委会提交的微信投票截图拟证明为有效投票,均不予认可。

    于是,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监委会的决定;撤销业委会制定的小区制度。一审判决后,业委会上诉至市中院。业委会上诉后提出,业委会从筹备到成立是在房产局物业办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会议前通过微信群或张贴通知等形式进行了告知。

    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了业委会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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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物业专业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三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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