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立”变“金运” 网店鱼目混珠被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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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判按照支付货款价格三倍赔偿原告消费者翁某。

    科技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去年7月,翁某在上述网店分两笔订单购买了24个“金立”无线话筒,共计支付货款1303.8元。同月,翁某收货时却发现,收到的是“金运”无线话筒。事后,科技公司向翁某进行了退款。但翁某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于是将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诚信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经营的店铺页面显示原告下单购买的为“金立”无线话筒,而被告实际交付的为“金运”无线话筒。原告关于被告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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