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发生火灾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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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因供电设备故障引起火灾,业主不幸被烧伤,这个责任谁来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火灾发生后,业主遭遇索赔难

    2020年8月,荷塘区某小区发生火灾,原告马某家住5楼。起火时,该单元有马某在内的三户业主在家,其他两户业主发现起火,准备开门逃生,看见楼道有大量浓烟,便放弃逃生,关闭房门在家等待救援。而马某和妻子、儿子立即向楼下逃生,在逃生途中马某和儿子被烧成轻伤,马某的妻子被烧成重伤。马某一家人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5.5万余元。

    事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自然、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不能排除一楼楼梯间西侧墙面最上方电表箱内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就赔偿一事,马某和被告几方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方、转供电方、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消防部门能够确定的排除性因素,火灾由涉案楼梯间电表箱内发生电气故障引起的可能性更大,电表箱内发生电气故障导致起火,在本案中具有更高的盖然性。几名被告中,承担转供电的某公司以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表及电表箱的产权人,对财产疏于管理、维护,没能预先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原告一家在火灾发生后,未能沉着应对,其避险方式存在不当,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马某、承担转供电的某公司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株洲供电分公司与承担转供电的某公司之间在向业主供电上形成的委托供电关系,相对于作为供电企业的株洲供电分公司,被转供电用户享有直供电用户同等的用电权利,株洲供电分公司对用户的用电安全理应负有维护管理、监督督促受托转供电方维护管理的职责。株洲供电分公司不对资产分界点以下的电力资产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故对本次火灾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另外,国家和社会倡导并大力推广和普及公民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和自救知识,但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要求人人必备的生活技能。在面对重大火灾危险时,普通人很难作出理性判断,采取何种方式更有利于自救。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其对自身受伤有过错是不恰当的。该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承担转供电的某公司以及物业公司共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国网电力株洲公司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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