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365公斤 判决前先放生鱼苗履行赔偿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黄怡康)3月1日下午,醴陵法院联合醴陵市检察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船湾镇星桥村委会等单位、部门,共同见证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杨某、刘某、杨某辉放生鱼苗。

    2020年下半年至去年7月26日期间,杨某、刘某、杨某辉分别驾驶船只、携带电捕鱼工具,多次在铁河船湾镇星桥村、清水江文山桥河段等地非法捕鱼,共计捕鱼365.02公斤,杨某、杨某辉从中获利1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8000余元。去年7月26日凌晨,三人在茶山镇筱溪村河边被民警现场抓获。

    3名被告人于禁渔期间、禁渔区域内用电鱼等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醴陵市检察院依法向醴陵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3名被告人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据悉,醴陵法院将于近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