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即视为质量合格?网购潜规则早该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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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 志

    最高法昨日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这一规定的针对性不言而喻。随着网购深层嵌入人们的生活,各类消费纠纷也在逐渐增加。商家单方面把“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相信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经历:拆开快递的第一时间就发现商品有明显质量问题,找商家要求退换货时,却被后者以“已签收”为挡箭牌,百般推脱。

    一些商家将“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当成潜规则,或许是担心这种情况:自己寄出的商品是完好的,但送达后被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以此为由要求退货。所以,商家想通过在快递签收环节让消费者仔细检查确认,避免快递环节造成商品破损的责任转移到自己头上。

    但问题在于,签收只是意味着快递送达到了消费者手上,很多商品还来不及拆封,根本就无法确认是否完好无损、质量是否达标。而且,现在的网购普遍采取快递柜、代收点投放的模式,上门投递的相对较少,商品在消费者还没有核验甚至没有拿到时,快递就已经完成了签收。

    在此种前提下,商家如果将签收与否当成退货的一个核心依据,会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的风险和负担,是以转移自身的责任的办法过度放大消费者的义务。

    网购不同于线下消费,消费者不可能像逛商场那样现场核验商品,所以才会有特殊商品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商家将签收商品等同于认可商品质量,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有损交易公平,也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精神。

    《规定》的出台,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一种加强。毕竟,在网购的环境下,商家和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商家如果利用经营优势行使单方面解释权,利用格式条款减少自身本应承担的责任,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规定》的出台,为相关侵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依据,让消费者更敢于维权,同时倒逼商家守法合规经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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