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先验房 开发商“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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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多名业主在壹品熙园接待中心吃了“闭门羹”。 记者/刘平 摄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刘平)3月1日,天元区壹品熙园小区5栋、11栋的部分业主反映,他们前往小区验房,却吃了“闭门羹”。当天,壹品熙园接待中心大门紧闭、上锁,开发商跟业主们玩起了“躲猫猫”。

    商品房满足“交付条件”?

    “要求先验房,但不给开门。”黄女士是11栋102室业主。去年12月15日,她收到株洲万维置业有限公司的《收房通知书》,被告知房屋已达到交付标准,2021年12月30日正式收房。若没有按规定日期前来收房,从通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并计算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收房时,一些业主认为收房流程不合理,商品房在设计及装修方面存在缺陷,没有达到交付标准。不少业主拒绝收房。

    今年1月16日,11栋48名业主联名给开发商发《拒收函》,列出了拒收理由。

    1月29日,开发商针对《拒收函》作出回复,称房屋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拒收房屋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逾期收房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3月1日上午,业主们前往壹品熙园小区验房。记者跟随他们来到壹品熙园接待中心,但接待中心大门紧闭,并上锁。

    在业主们被挡在门外的时候,有快递员给接待中心送来快递,放在门口。不久,一名接待中心工作人员赶到门口取快递。

    记者表明来意,要求帮忙联系开发商负责人。工作人员称,接待中心放假,没有负责人联系电话,并直言:“关门就是为了防止你们(业主)。”

    业主要求开发商整改到位

    商品房有没有达到交付标准?

    壹品熙园小区5栋、11栋的商品房为精装修房。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要符合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

    但在最初交房时,有业主发现存在违规交房问题。

    业主从开发商处找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但落款处的联合验收时间为今年1月11日,晚于《收房通知书》上的收房时间。

    多名业主反映,小区绿化情况、公共配套设施与宣传相差甚远,现房与样板房的差距明显,房屋装修存在以次充好等问题,要求整改后再交付。

    “要先验房,才能收房。”业主杨先生称,如果没有整改到位,将要求开发商继续整改。

    律师:“先验房,后交房”有法可依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先验房,后交房”有法可依。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不通过验房,买受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属于霸王条款,会侵害购房者对所购商品房的知情权。

    短评

    谁来破解“被动收房”难题?

    收房本是高兴事,却遭遇烦心事。壹品熙园小区部分业主的感受并非个案。

    众多周知,房地产市场上大部分开发商延续“先缴费、再签约、后看房”的交付模式,“重交付效率、轻业主感受”早已是普遍现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 山东济南等城市推“先验房后交房”的住宅交付模式打破了以往“买了房子看不见,缴费才能领钥匙”的做法,解决了“业主被动收房”“质量缺陷处置难”“交付即维权”等弊端,维护了购房者的正当权益。 (沈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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