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看病可以“少做检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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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 风

    近日,四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要求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为HR。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和以打包等形式再次收费。《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不同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真是瞄准了很多患者的一个“心结”。在过去,一些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过度检验,让患者和家属感到不解,更让大家疲于奔波,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明明前几天刚做过了某个检查,为何又要做、难道没有效力吗?因此,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确节约了金钱和精力、更在某个程度上凸显出了医疗的公益性,是一项深化医疗改革的惠民政策。

    此次的《办法》中,规定了哪些检查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呢?主要是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后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不难看出,以上大多是老百姓看病经常遇到的一些检查检验项目。

    和很多政策的落地一样,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并不是凭空而来——这个工作已推行多年。必须承认,这项工作的推进较为缓慢,因其背后确实有很多现实因素待破解。而这也关乎眼下的惠民政策能否走稳走好。

    大家都知道,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收入和检查检验收入。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提升空间有限、药品加成取消的现实下,检查检验中的“利益博弈”可能更突出。如何解决?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此外,不同地区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备检验能力不同、质控标准不一,检查检验所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这在无形中抬升了互认的门槛。而“互认”过程中,可能相伴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如何界定?应有预先的规定或标准。另外,人体本身是一个错综复杂、动态变化的有机系统,可能这个月和下个月的检查结果就有不同的结论。尤其是涉及健康与医疗安全,对于各种可能的情况,更需有预先、周全的方案。

    看病就诊的质量和体验如何,患者及家属最有发言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惠民政策要走稳、走好,还需在实践中检验与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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