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法院扣押物 结果未逃脱执行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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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谢燕)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审理与判决,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5月,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潭镇砖桥村往庙湾村方向行驶,与同向右侧路边步行的文某(受害人)相撞,导致文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文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还需赔偿文某各项损失合计6.9万余元。因刘某未履行判决内容,文某遂向渌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刘某砍伐并存放于自家后山的木材400根,双方当事人于去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刘某在去年6月22日前联系买受人购买扣押的木材,并将所得价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文某。

    期限届满后,刘某在渌口区人民法院未解除扣押的情况下擅自将木材变卖,且未将所得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某,并拒绝配合法院调查。法院以刘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履行了部分赔款,获得了申请执行人文某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执行法官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更应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主动申报财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配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最终还是未能逃脱执行,并且还受到了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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