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傍帽子” 过期挂面“换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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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蒋雪芳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2021年9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云龙示范区某药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保健品销售专区将特殊食品Swisse钙加维生素D片和普通食品孕产妇DHA鱼油胶囊混放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店在保健品销售专区仍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混放销售,造成消费者误认。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篡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

    近日,我市发布了2021年度株洲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安全的多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食品、敬老院食堂、网络订餐、冷链食品、特殊食品、检验检疫等方面。

    2021年6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阳三石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商行仓库二楼桌子上放有打码机、剪刀以及挂面,有篡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对食品仓库展开全面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将生产日期2020年2月24日篡改为2021年6月1日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100件并予以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从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8元/件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再以53元/件的售价销售到市场。2021年4月,当事人将上述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从市场揽收回来,然后将原出厂生产日期剪下来,在挂面预包装的封口处全部重新标注为“20210601”的虚假生产日期,再将100件篡改了生产日期的“金沙河”高筋鸡蛋挂面堆放在未过期的同类产品旁边销售,货值金额4500元。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挂面100件,没收用于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打码机1台,处罚款50000元。

    销售国家禁售的进口肉制品

    2021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大队线索移送函后,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伊朗鸡爪和爱尔兰牛肚属禁止进口的产品。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峰区喻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252900元,对石峰区赵某某卤味店警告、处罚款100000元,对石峰区杨某某卤菜店警告、处罚款225000元。

    矿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1年5月13日,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株洲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气天然矿泉水,检验报告显示“溴酸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要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27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含气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没收不合格的天然矿泉水4272瓶,处罚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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