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惩戒“药效”强,但也须依法“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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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 周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议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征信领域应用范围渐广,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征信效率与信息安全、业务创新与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缺乏法律规范,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人无信不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手段,强化征信制度体系建设,无疑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伴随征信制度体系建设的加快推进,也出现了随意扩大征信惩戒范畴的不良现象。一些地方把征信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面装的“箩筐”,将一些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应受道德约束的个人行为,均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甚至不乏把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个人征信惩戒范畴的现象。如此“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有失严肃性,也与不得随意增减公民义务权利的法治原则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让征信惩戒与法治相向而行。

    征信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不和谐现象,与上位法缺失所导致的法律刚性约束不力有关。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覆盖全域的征信法,只是出台了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这些文件客观上还存在对个人征信惩戒的标准不明、范围不清等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对征信制度体系建设中的诸多问题予以有力约束。因此,待条件成熟时启动征信管理上位法的立法程序,把对个人征信的惩戒规范在法治原则内,也就势在必行。

    征信惩戒涉及失信者财产、个人信息、声誉、隐私等多方面的权利处分,牵一发动全身,需要用统一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征信制度体系建设中的诸多有益经验,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才能让其更富有权威性。

    征信管理关乎公民个体的多方面基本权利处分,须臾离不开法律的刚性约束。面对当前征信惩戒范围随意扩容、惩戒手段出现僭越法治原则的现状,只有通过立法对其予以规范和约束,才能兴利除弊,使其成为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器”和“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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