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长江禁渔”典型案例被曝光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李杏 谭祥峰
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
天元区野马土菜馆涉嫌购入非法捕捞渔获物
案例一
2021年6月,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众多餐饮店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
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多元。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存在经营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千克,每千克的销售价格为30元,货值金额为21元。
目前,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该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包包邮,价格为48元,已交易成功1笔。这款鱼干产品并非如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随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菜单上有“野生甲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克,水桶中有两只活甲鱼,当事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店内的虾、甲鱼为人工养殖,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攸县千瑜副食店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湘东情香辣鱼仔的食品标签中,其配料为河鱼。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虚假食品标签,并以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截至被查时,仍有3瓶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11月8日,唐某共销售渔具2套、鱼食10包,违法所得30元。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