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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花椒”也被告了,商标“维权”的套路何时休

    王 琳

    一段时间以来,因地名、物名等公共领域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维权诉讼频发。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及库尔勒香梨之后,青花椒又引发舆论关注。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近日,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样是被诉者深感“锅从天上来”,一样是网友集体吐槽。其实,这些案例都涉及两个共同的问题:一是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二是已合法注册的含有通用名称的商标,权利边界在哪里?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法》并未绝对禁止使用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如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通用名称也可跨类别注册商标。

    比如,苹果作为水果的一种,是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在苹果本身上。但“苹果”可以注册在手机、手表、平板电脑、服装等其他品类上。

    不过,《商标法》虽然并不禁止通用名称的跨类别注册,但对这类商标也有一定的规范。如第五十九条就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比如这次,有媒体报道,有些商家的店面已经开了十年,比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青花椒”的日期还早。更何况,就算是该主体注册之后,其他权利人只是为了使用商标中通用名称属性,来介绍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也属于正当使用。

    其实,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当消费者在成都街头看到一家“青花椒烤鱼店”时,通常是不会联想到某公司的某个“青花椒”商标的,也不可能将该店家误认为是某家特定公司所开设的鱼店。

    除了“青花椒”这三个汉字相同,字体、编排、Logo以及“青花椒”所表达的含义等完全不同,所谓商标侵权,侵在何处?伤害在哪?关联何在?目测真看不出来。反倒是,频频出现的“广撒网、多敛鱼、择弱者而割之”的诉讼套路,该想办法治一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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