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路难行 看看法院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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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罗丽芳 张拥军)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市人社局对孙某提出的李某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2017年7月,孙某的丈夫李某在湖南某公司工程项目部从事装模工作,中午驾驶摩托车在匝道北侧的路边摔倒,李某当场死亡。芦淞区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调取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监控视频,对事故发生地周边进行走访调查。在事故成因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芦淞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或不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12月,孙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要求补齐材料。

    2019年4月,市人社局在审查中就李某的事情向交警部门申请复查,同时,中止工伤认定审理。之后,芦淞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后作出《事故证明》并撤销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人社局依据《事故证明》,认为未划分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再次中止工伤认定审理。2021年6月,孙某催要工伤认定结果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审理并作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是否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判断首先应当以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等为依据。在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负责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受伤害职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判断。市人社局以《事故证明》未划分李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无法确定李某是否在该交通事故中非主要责任为由,中止对李某工伤认定的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短评

    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沈勇跃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本案中,死者的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都被中止工伤认定审理。从维护公平正义出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有关部门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法院坚持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芦淞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重视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民生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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