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同命不同价” 让公平正义具体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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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洪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的户籍情况,都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这有望彻底解决饱受诟病的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所谓“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主要指在与生命健康权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

    当初之所以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城乡户籍分出不同标准,主要在于有理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该赔偿应以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为参照标准。加之当时城乡间人口流动不大,城乡人口收入相差巨大,农村居民收入确实较少,且农村居民外出务工现象尚未普遍。民事赔偿本身体现了对既有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的补偿,如果采取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对赔偿义务人也是一种不公平。

    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不同赔偿标准的基础已不存在。尤其是多数农村居民已经进城务工,甚至一些农村务工者的收入比城镇居民还高。很多农村居民是依靠在城镇务工的高收入养活了一家人,等于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万一农村务工者因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身亡,死者家属获赔的仅仅是按照种地卖粮标准计算的20年“命价”,这不仅是一种不公平,更会让一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破灭。

    因而,废除“同命不同价”标准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这也是对促进城乡融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推动,有助进一步消弭城乡差距,并让所有人感受到生动具体可见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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