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装修房子 幼童闯入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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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担责?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长辈带孩子参观正在装修的住宅,不料孩子擅自乱跑,不幸坠亡。这个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奶奶带孩子看装修,孩子乱跑不幸坠亡

    事发

    2019年,被告张某购买了醴陵市某小区房屋(8楼),该小区于去年7月交房。去年10月,张某和家人开始着手该房屋的装修事宜。去年11月2日,案外人谢某(死者曾某的奶奶)带着年仅2岁的曾某前往上述小区玩耍,恰巧看到工人正在为张某家运送建材。谢某出于对该小区户型及房屋装修感兴趣,便带着曾某跟随运送建材的工人一同进了电梯。

    结果,当电梯到达8楼时,电梯门刚一开启,曾某就率先跑出电梯,朝案涉房屋的方向跑去。谢某见状紧随其后,并呼喊着曾某,但曾某未听从呼唤,径直跑进未关门的案涉房屋中。由于当时案涉房屋中设备台处的落地窗仅安装了框架,未安装玻璃,且无任何遮拦物,曾某从设备台处跌落至1楼。曾某经120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发后,该小区物业公司向曾某的家属支付了5万元。曾某的家属多次找张某、物业公司等相关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于是,去年12月曾某的家属将张某、物业公司等相关方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

    监护人主责,装修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担责

    判决

    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某在事发时刚满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曾某的法定监护人,将曾某交给奶奶谢某看管。而谢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带领曾某擅自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房屋,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这是曾某的父母以及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的谢某监护不力,从而造成曾某不慎坠亡的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者,应尽到管理小区的义务,在明知小区房屋处于装修期间,仍放任外来人员进入小区玩耍,并对其进入单元楼的行为未予阻止,对酿成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张某装修房屋,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作业,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曾某的父母自行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即8.8万余元),张某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曾某的家属和张某均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法院依法驳回了曾某家属和张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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