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预付款没用完 医院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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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两年前,我老婆在芦淞区一整形医院修复鼻子,医院以诱导方式让其贷款整形,现贷款已还完,项目一直没有做,要求退还费用未果。”近日,市民张先生(化名)向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并申请维权。

    接到投诉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建设所执法人员立即到该整形医院了解情况。经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投诉人于2019年到该医院介绍的公司办理贷款后,预交了2.5万元拟进行鼻子修复手术,但之后一直未去医院做手术,中间双方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在执法人员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扣除必要的人工损失之后,退还消费者1.9万元,双方签下和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上述法律规定为预收款方式消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此消费方式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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