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到野猪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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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觊觎山林中的野生动物,三人竟合伙采用电网捕猎。近日,茶陵县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狩猎案,茶陵男子刘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和作案工具。

    2019年8、9月份,刘某向谢某(已判决)提出购买逆变器、电源等设备用于组装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然后,刘、谢二人合伙出资4000余元,在网上购买了电网捕猎设备。之后,刘某又邀请了刘某甲(已判决)一起去山上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份,三人一起来到茶陵县某村,利用逆变器、电瓶、电信等设备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头约120斤的野猪。三人将野猪宰杀,并向附近村民出售,获利3000余元。后来,三人继续在周边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但没有收获。作案时,三人为了防止电网造成意外,在附近挂了硬纸牌,上面写了“警告,前面有电”。

    去年2月,有人看到刘某等人留下的硬纸牌,便顺着山路进去,发现了刘某等人留下的电瓶和稳压器,立即报了警。公安机关于去年3月2日立案侦查,谢某、刘某甲相继落网,刘某则逃往外地。今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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