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谁来管?业主委员会:我来管!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谁也管不住,这可如何是好?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被告醴陵市某小区业主熊某被依法判处三十日内拆除其搭建的新玻璃雨棚,将雨棚恢复原状。

    据了解,去年12月,原告醴陵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发现,业主熊某将其此前搭建的雨棚拆除,并搭建新的玻璃雨棚,还扩大了雨棚面积。业委会见状多次制止,小区物业公司也介入劝阻,但均未成功。之后,熊某执意进行了施工改造,并在雨棚周围栽种了一些花卉与绿植。

    对此,业委会认为熊某的行为,侵占了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场地,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及影响小区大门形象。于是,业委会出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将熊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熊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拆除原安装在自身墙体上的旧雨棚的前提下,在业主共有的阳台上搭建新雨棚,且雨棚面积有所扩大,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业委会有权要求熊某立即停止侵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记者手记

    近年来,小区业主随意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的现象层出不穷,俨然成了城市治理的“老大难”问题。

    小区私搭乱建暴露出一些居民缺乏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的问题。从前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出诉讼并不罕见,但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哪些权利并不明确。对此,《民法典》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权利,这加强了社区自治管理。

    然而,业主委员会终究不是执法部门,对于居民的违法、违规现象,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对私搭乱建现象加大执法力度,从根本上遏制私搭乱建。同时,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长效、沟通、联动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对私搭乱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治理。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