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万元“苦果”不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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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驾车肇事伤人后逃逸,保险公司获免赔。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孙某被判决自行承担交通事故损失30余万元。

    去年4月2日凌晨,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株洲大桥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与前方胡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之后,胡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孙某及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弃车离开现场,直至当天上午9时左右才到芦淞交警队配合调查。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且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所以,孙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胡某与对向行驶小轿车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伤者胡某合计3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孙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合同证明孙某的行为属于商业保险免责事由。法院依法改判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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