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随意解除合同要担责

  • 上一篇
  • 下一篇
  • 从事服装销售的姜女士向服装厂发送订单,订购某几个款式衣服共计两百件。双方约定先付定金,等全部货物交付之后付清余款。

    服装厂收到订单后,立即着手开始制作。不久后服装厂交付了首批共计100件衣服给姜女士。姜女士收到货后将其上架销售,感觉销售情况不符合预期。于是,姜女士通知服装厂解除合同,剩余的衣服不要了。服装厂表示剩余100件衣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制作且已经完成了60余件,剩余的部分也已经全部在收尾,姜女士如果要解除合同损失过大,故请姜女士仍是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收货并支付全部货款。姜女士拒绝,纠纷由此产生。

    聂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定作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能损害承揽人的权益。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基本完成订单,未完成部分也在收尾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姜女士解除合同,那么服装厂已经完成工作的部分可认为是“损失”,姜女士应当赔偿。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