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廖明 通讯员/朱鹮)10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茶陵县明某乐器有限公司因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活动并拒不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处以两万元罚款。该公司不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积极缴纳了罚款,企业相关负责人还说:“罚得好!”这是为何?
故事还要从一场现场检查说起。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喷漆时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未关,但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必须密闭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态明显不正常。”执法人员介绍,通过现场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呈偏长弯曲状,颜色偏灰,结合台账分析,发现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不及时更换活性炭,就达不到治理效果,设施相当于空转。”执法人员当即要求企业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万元。
此后,执法人员又多次深入上述企业,就其生产及污染防治的各环节,予以全方位的技术帮扶。“现在我们只管安心生产,完全不用担心环保部门来检查。就是有问题也不用躲躲闪闪,直接报告给生态环境局,他们就能指导我们整改。”该公司负责人说,从这个层面来讲,罚款罚得好,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