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她 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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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罗丽芳)年龄未满18岁的她,竟冒用姐姐的身份结婚。近日,芦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被告醴陵市民政局为原告彭丽(化名)和第三人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被确认无效。

    据了解,2005年11月,彭丽的妹妹彭乐(化名)因自己未满18周岁,且想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于是,彭乐便冒用彭丽的名义到醴陵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放了彭丽与第三人的结婚证。事后,彭乐的行径败露,彭丽认为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到欺骗发放了结婚证,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彭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用姐姐彭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与第三人一同到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骗取了婚姻登记。于是,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该登记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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