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罗丽芳)因质疑工伤赔付标准适用错误,劳动者将职能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近日,芦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的工伤赔付案,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依法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认定标准存在异议
据了解,2018年6月8日,原告谭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之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7日对谭某作出株人社工伤认字[2018]14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去年8月12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株劳鉴2020年1245号《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谭某为伤残1级、完全护理依赖。
而谭某的工作单位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待遇保险。该公司于去年9月1日向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待遇申请资料,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9月7日对谭某的工伤待遇进行审核,从去年9月起向谭某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谭某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统计局株人社发[2017]62号文件中规定的“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52元”。谭某认为自己适用上述标准错误,于是将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谭某进行工伤待遇核定时,早已发布了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谭某却被适用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工伤待遇,这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谭某因工伤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的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核定的行政行为,责令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