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谢燕)现实生活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属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不论有无发生爆炸伤亡结果,一旦有上述行为,均可触犯刑法。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三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
案例一
陈某、罗某是夫妻关系。罗某在十多年前是该村的“放铳”手艺人,在村民家里有红白喜事的时候“放铳”,并且会自己制作黑火药。之后,因国家禁止,加上身体不好且患有严重肺气肿,罗某便不再制作黑火药与“放铳”。
八年前,陈某发现家里还剩下一些硝与硫黄,觉得浪费了,便让罗某告诉其配方。在罗某的指导下,陈某在家中制作出约10千克黑火药,并以每500克1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村民。
7月20日, 公安机关侦查员在罗某、陈某家进行检查时,查获制作好的成品火药约5.55千克。陈某对自己非法制造、储存火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罗某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依法扣押的黑火药5.55千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2019年冬季,彭某经人介绍以每500克4元的价格购买硝酸钾400千克。之后,彭某陆续在朱亭镇、龙潭镇等地购买硫磺及自制木炭、米汤在自己家中分批自制成黑火药用于“放铳”和销售。随后,彭某分两次将自制的黑火药以每500克14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7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彭某家中搜查出其储存在家中的黑火药5桶及“铳”8把、引线若干,经称重彭某储存的黑火药净重共58.58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黑火药5桶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同时,彭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陈某明知其父亲陈某甲要购买硝酸钾、硫黄用于制作火药,他仍于去年4—5月份,帮助父亲在攸县网岭刘某的店铺中购买硝酸钾、硫黄各30千克,并交给其父亲。
去年7-8月份,陈某甲在自己家中,用儿子买来的原料制作成火药,随后将制作好的火药保存在家中木柜中。之后,陈某将火药使用了两次,均用于农村“白喜事”上“放铳”,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7月13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家中查获了剩余的火药。经称量,剩余火药净重为30.4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家父子俩非法制造爆炸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均有自首情节,陈某甲系年满75周岁的老人,陈某系从犯,遂依法判决陈某甲、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黑火药30.45千克和铁铳2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