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指认非法运输的“香蕉水”。通讯员供图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陈双容)“出于侥幸心理,我以为不会被人发现。错已铸成,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近日,在经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时,驾驶员杨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长株高速公路35公里处云田镇路段,杨某驾驶的普通6座小客车侧翻,导致车上的桶装“香蕉水”散落一地。高速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杨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遂将该案移交至经开公安分局。
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从杨某驾驶的小车后备箱查获非法运输的“香蕉水”175桶,确认杨某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原来,杨某所在公司法人李某为赚取差价,从2020年8月开始经营销售“香蕉水”,安排杨某开车从长沙拉货到株洲。这一次,因小车爆胎导致侧翻,杨某露出了马脚,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杨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所在公司被依法罚款5万元。
民警提醒,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为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