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黄怡康)面对民警执法,他们拒不配合,还敢动手。近日,醴陵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袭警案,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张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男子脚踢交警获刑
6月3日,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经过醴陵市电信大楼时,因未戴头盔被交警拦下检查。交警要求张某到交警亭接受处理,张某拒不配合,还踢了交警两脚。
醴陵法院认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实施以来醴陵法院判处的辖区内首例袭警罪案件。
持工具打伤执法民警
6月24日,醴陵市公安局板杉派出所教导员接到匿名举报信,有人举报住在板杉镇某宾馆的被告人王某吸毒。
次日,板杉派出所所长、教导员、民警三人便衣来到宾馆,依法向王某出示警官证,并告知王某自己的身份,要求王某配合到派出所进行尿检。王某拒不配合,竟持锁具打伤三名民警。经鉴定,其中一名民警构成轻微伤。
醴陵法院认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袭警罪并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
据本案承办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袭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