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砖块 砸中人行道上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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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楚曈)近日,天元区新苑阳光小区一辆小轿车遭遇“飞来横祸”,巴掌大的砖头从天而降,将该车后窗玻璃砸穿,所幸无人员受伤。

    朱先生在新苑阳光小区1栋临街店铺,经营一家汽车服务店。9月12日下午6时,他埋头洗车之际,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随即身后一辆小轿车发出刺耳的报警声。

    据了解,被砸中的小轿车,系朱先生客户的车辆。当天,该车清洗完毕后,临时停在店铺临街人行道上。

    9月13日,记者在朱先生店中看到,该车后窗玻璃被击穿,露出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窟窿。砸中车辆的是—块石砖,事发后已被民警带回派出所。

    “还好那个时间段,大伙都在家吃晚餐,没有小孩在人行道上玩耍,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朱先生说。

    由于轿车清洗时,朱先生负有管理之责,因而,车主要求朱先生赔偿1200元汽车维修费。

    朱先生认为,商家赔偿顾客损失毋庸置疑。但令他恼火的是,楼上业主竟无一人承认自己是肇事方,小区物业公司也拒绝赔付。

    记者来到新苑阳光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件发生后,小区物业有专人配合民警开展事件调查,朱先生车辆受损事发地点在小区外,因而不属于物业公司赔偿范围。

    对此,朱先生说,他考虑将小区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业主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身非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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