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网上花三千元买了一部手机,两日后快递公司给他发送了短信,提示货物已送到代收点。然而,当他去代收点准备签收时,发现手机已被他人冒领。他向网上店家提出赔偿,但对方认为错在快递公司,不愿赔偿。刘先生又去找快递公司,仍被以各种理由推脱。
聂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先生与店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货物却没有送到刘先生手上,店家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面对刘先生的质疑,店家不能把责任推脱到快递公司身上,因为快递公司并非商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是另一方面,店家与快递公司有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需要对店家负责,店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