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野外用火 结果1500多亩林地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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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野外私自用火,结果酿成大错。近日,茶陵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茶陵县男子向某因失火罪获刑。

    准备扑火时腿抽筋,眼看着火势蔓延

    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向某因自家种植的责任田是旱田,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在田地里焚烧玉米秆和茅草,进行“烧草化肥”以及腾出空地。点火后,向某便坐在不远处守着火堆。过了约10分钟,一阵风把火堆里的火星刮到了一旁的茅草丛里,引燃了茅草丛。

    向某见状立即起身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树枝扑火,但他的腿突然抽筋,整个人无法动弹,只能眼睁睁看着火势蔓延至附近的山场上。待抽筋的腿有所缓解后,向某又扑了一阵火,但已无济于事了,只好返回向本组村民求助。

    随后,当地干部、工作人员以及村民陆续赶来灭火。直至当晚12点左右,山火才全部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533亩,且过火林地中含公益林822.9亩。

    如到期不补种,则要赔164万余元

    案发后,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他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未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申领《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向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受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今年12月31日前,在过火公益林地范围内,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种植马尾松或国外松822.9亩。如到期不补种,则向茶陵县林业局交纳补植复绿费164万余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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