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刘平)“希望有卖房打算的市民能吸取我的教训,引以为戒。”8月23日,家住天元区栗雨街道王家坪社区的唐女士拨打晚报热线28829110求助,讲述自己卖房的遭遇。
唐女士今年36岁,于2018年在天元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后来因其母亲住院治疗,家中负债。去年,唐女士的母亲去世后,她前往深圳务工,并计划卖房,后有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多次联系她。
“含家具家电,总售价为89.9万元;不含家具家电,86.8万元。”唐女士称,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了买家,但价格没谈拢。
在4月20日晚,销售人员联系唐女士,并让唐女士与买家进行视频通话进行协商。后在销售人员的指导下,唐女士复印身份证,抄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并提供银行卡号,委托其父亲唐安(化名)为代理人。
在当晚10时50分左右,销售人员及买家等4人来到唐女士家中,和唐安签订了《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当晚,唐女士收到买家支付的2万元定金。
劳动节期间,唐女士回到株洲。她发现,在《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中仅提到“出售价为86.8万”,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总售价为86.8万元,并包含家电家具。“家具家电价值超过6万元。”唐女士称,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与视频通话时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但无法提供视频通话时的证据。
唐女士不愿腾房,并多次找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商,无果。
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则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曾将样板合同拍照传给唐女士看过,当时唐女士没有提出异议。
7月份,唐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得知买方已将其起诉,并解除合同,要求唐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显示“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定金数目相同的违约金。如守约方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应支付的律师费”。
目前,唐女士还在多方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