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一死一伤 死者家属为何还能获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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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驾驶人准驾不符造成他人死亡,死者家属能否要求保险人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人准驾不符开牵引车与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他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据了解,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驾驶,且行经弯道湿滑路面操作不当,导致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失控侧滑至对向车道与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送医院途中死亡,陈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责任。此外,戴某持有的C1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18年5月,驾驶证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超分、扣留、停止使用。死者肖某年仅38岁,上有患病的老人需赡养,下有两个孩子要抚养。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肖某的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明确说明义务,但不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该免责条款仍不生效。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电子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虽机动车辆保险单上有一栏名为“重要提示”并注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但并没有被保险人的盖章或签名,且本案的电子保单和保险条款是独立分离的,被告保险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向被保险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已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共计1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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