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罗丽芳)近日,芦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袁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袁某因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3月10日,袁某携带1支火药枪和1支气枪,并纠集周某、何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车到醴陵市打猎,由周某负责开车,袁某负责猎捕动物,何某负责捡拾被捕猎物。之后,袁某用气枪猎捕了一只野兔。经鉴定,该野兔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
3月12日,袁某在家被抓获,到案后民警在其家附近山上查获被其藏起来的火药枪1支、气枪1支、火药粉30克和钢珠140克。经鉴定,查获的涉案枪支,其中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另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到案后,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在民事附带公益诉讼过程中,袁某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80元,并在服刑期满后会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即印制并发放保护生态环境宣传册300份,有悔罪表现。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