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首起袭警案判了:被告人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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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杨柳)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首起袭警罪案,被告人李某因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李某系谭桥街道的村民,其祖母于今年3月过世,因丧葬等事宜与邻组龚某等人发生争议。江桥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刘某、谭某等人出警,当民警到达现场时,双方由于冲突升级,已引发激烈打斗。民警谭某见状依法处警上前劝阻,却遭李某等人殴打,导致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6月30日,攸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袭警罪移送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9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去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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