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 15人违反“禁燃令”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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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阎俊)8月15日,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7月1日至7月31日共处置中心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15起,其中13起来自市民拨打110报警,出警率100%。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燃放者均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店开业、乔迁新居,庆祝的方式有很多种,燃放烟花爆竹则不在此列。7月8日,芦淞区的邓某、刘某为求得开门红,分别在自家新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招致周边居民投诉。荷塘区的陈某、天元区的谢某,因在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庆祝搬新家,引起邻里关注。民警接到举报后,依法对燃放者进行了处罚。

    朋友买了一辆新车,上门表示祝贺也得注意方式。7月3日早上6时,朱某因朋友购买新车,在荷塘区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好心办了一件坏事。

    任性燃放烟花爆竹,那是要付出代价的。7月26日下午5时,谭某在石峰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警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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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在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简称“禁燃令”)。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如下:

    限制燃放区域是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塅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社区、小区等人流聚集区全年禁燃)。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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