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停车场如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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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姚时美 易楚曈

    市人大代表李育云:

    地方立法推动制度化管理

    市人大代表、步步高株洲地区行政总经理李育云认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能缓解市民出行停车难问题。虽然株洲的相关工作做得不错,但是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停车管理要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惠民,提高居民生活出行的幸福感。对此,她提出了以下建议:

    1、延长免费时段。对路边临时停车位,将免费时长延至1小时。

    2、象征性收费。对公共停车场及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只象征性收取管理和维护费用。方便居民出行的同时减少居民日常生活成本,这样也有利于各经营单位的发展,从另一角度助推经济。

    3、专业统筹管理。明确部门进行统筹专业管理,对利用公共资源私自高收费的停车场予以取缔,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同时指导帮助经营场所有效规划停车位等。

    4、实行地方立法。通过立法使管理要求统一,管理过程有法可依,确保停车位管理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市政协委员陈曦:

    取缔私人非法停车场,还地于民

    陈曦认为,城市治理者要勇敢面对治理弊端和病灶,真切分担老百姓现实压力。株洲停车难问题,不是停车位太少,而是中心城区停车费太贵,老百姓“停不起”“不愿停”。

    办好民生事,关键是善听群众意。一项政策制定后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城市治理者只有不断完善群众福祉,把“人民”二字写在心间,才能真正把民生小事办成民心工程。

    陈曦指出,解决停车难,要讲究“十个指头弹琴”,综合施策。政府部门首先应摸清“家底”,取缔私人非法停车场,还地于民,方便群众停车;其次,要合理规划停车用地资源,政府可在群众密集办事的机构,设置“绿色停车位”,市民办事即停即走,而不是采用收费模式“一收了之”;最后,要统一收费来源,市民停车收费均缴入财政账户,杜绝私自圈地建停车场盈利的社会乱象。

    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左玲玲: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公开招投标

    左玲玲认为,公共停车场是城市的重要功能单元,体现城市生活的厚度与温度。政府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的同时,要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发生。她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明确价格标准。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要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市场调节价格基准以及浮动标准,市中心、城郊等区域公共停车场,实施不同等级的市场调节价。

    2、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公开招投标,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有资本实力、停车服务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参与竞标;建立停车服务管理诚信考核机制,设立停车管理和服务企业“红黑榜”,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行为,提升服务管理质量。

    3、政府主导推行相应政策。立法的同时,政府部门要明确停车管理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统一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技术标准。

    知名博主张冶:

    应作为一项考核,而不仅仅是规划

    张冶认为,随着私家车持续增多,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不仅是民生大事,也体现一个城市的良心。

    1、长远规划,纳入考核。地方政府应当把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重要的民生工程中,而且作为一项考核,而不仅仅是规划。

    2、加大投入,平衡物价。希望地方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投入,牺牲一些商业利益用于停车场建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免费开放,对稳定停车场市场起到主力军作用,防止民营资本过度繁荣,平衡停车收费价格。

    3、广集民意,合理解决。建议地方政府针对公共停车场召开专门的会议,举行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拿出科学合理的办法、措施,真正把问题解决好。

    4、两面兼顾,有力监管。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公共停车场,提倡设置30分钟或1个小时免费时段,超出时间计时收费,既保证停车场的公益性,又保证停车场的市场属性;呼吁职能部门、媒体、人大政协机关等加强宣传和监督,发现停车场的违规行为或不合理行为,进行曝光、监督、查处,形成合理有序的良好氛围。

    他山之石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今年9月起施行

    《条例》以立法形式强化西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和城市交通环境改善。从总则、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套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闲置土地、地下空间可建设公共停车场,闲置场所可设置临时停车场;对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对于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私设地桩、地锁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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