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因下水道反水,欠费业主家遭受了损失,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担责?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业主苏某因房屋泡水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据了解,物业公司于2017年入驻荷塘区某小区,该小区业主苏某一直拖欠物业费。后来,2018年至2019年期间,苏某家多次发生下水道主管堵塞反水的现象,物业公司应苏某的要求进行了多次疏通。去年1月,苏某外出未在家时,家中下水道再次反水,致使苏某家受水浸泡,地板、衣柜、墙面不同程度受损。
事后,物业公司再次进行了疏通,并要求苏某缴纳物业费,但苏某主张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对此,物业公司认为,苏某一直拖欠物业费,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方无义务对苏某提供物业服务。只有苏某先履行交费义务,物业公司才能履行管理服务的义务。
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苏某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管,对小区内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应定期检查小区公共设施的性能,尽力保障小区公共部位、公共管道的畅通。并且,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苏某也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但双方存在物业管理的事实合同关系。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与管理相应部分赔偿的责任。法院依法酌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苏某30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