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 搭出的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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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女士和蔡先生是同事,又是认识多年的邻居。两人在排班一致时,互相搭乘对方车辆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一天下班后,林女士搭乘蔡先生的汽车回家。在经过某个路口时,与拐弯过来的汽车发生碰撞。林女士和蔡先生都受伤,且林女士还多处骨折。交警队调查取证后做出事故认定,蔡先生与对方车的司机白先生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可是,白先生根据责任比例向林女士作出了赔偿,剩余部分的赔偿款,蔡先生一直没有作出赔偿,对该如何作出赔偿,林女士和蔡先生也一直未能协商出一个结果。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是指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作为一种不求回报的好意施惠行为,明显是值得法律鼓励的。如果让好意同乘行为中的驾驶人与一般客运司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给予了好意同乘行为中的驾驶人适当的宽容。蔡先生虽然需要赔偿,但应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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