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收购非法渔获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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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7月13日,渌口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据了解,此案为2018年环资审判开展以来我市首例非法捕捞下游犯罪判处实刑案例。

    其中,唐某、陈某等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余元。被告人冯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3万元。

    经查,自去年10月至今年1月期间,唐某、陈某等8名被告人非法携带捕鱼工具,前往渌口区湘江段航电枢纽处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大约87次,共捕获野生河鳜鱼2748斤、黄鲴鱼约7.8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冯某、黄某知渔获物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并从中获利共计约1.6万元。

    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唐某、陈某等8名被告人连续作案,冯某、黄某大肆收购并加价进行贩卖,基本形成了“捕捞—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利益链条。该两案涉案人数较多、非法捕捞次数较多、获利金额较大,综合十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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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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